商報濟南消息(記者鄭心茹)昨日,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瞭解到,《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 面向社會開徵民意。我省擬規定,土地儲備機構應把儲備土地的位置、面積、用途、規劃條件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佈。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的,不得納入國土儲備。
  國有土地儲備,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收回、收購、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,進行前期開發、儲存以備統一供應的行為。
  可以被納入儲備範圍的土地有以下幾種:依法收回或者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;已辦理農用地轉用、土地征收手續的土地; 政府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; 已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國有未利用地; 政府組織實施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; 以及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建設用地、重大發展戰略確定的特定區域用地以及其他建設用地,經省人民政府確定,納入省級儲備範圍。
  政府依法批准農用地轉用、征收的土地,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註銷登記手續後,可以納入國有土地儲備。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的,不得納入國有土地儲備。
  儲備的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應當及時納入土地供應計劃,由市、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供地。
  我省擬規定,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,應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工程設計、施工和監理等單位,合理控制開發周期,並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和組織驗收。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,得簽訂臨時利用合同,並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、構築物,臨時利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。  (原標題:未補償安置 不得納入國土儲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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